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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理(海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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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 INFORMATION
哪些情况不属于侵犯肖像权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4-11-22 09:34:57
一、为公益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例如宣传某人的先进事迹,在报纸、电视台、电影中使用先进人物的照片,可以不征得某人的同意。
二、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比如说,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
对于犯罪人员,为了方便大家周知,便于工作人员工作单位执行。我们要找到他们,从而使用了他们的照片等,这种情况下是不算侵犯肖像权的。
三、寻人启示刊登照片。
为了寻找人而刊登的照片也是不属于侵犯肖像的。
四、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
这种情况是为了更好的达到宣传报道的作用,所以,也是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
五、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六、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七、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八、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
肖像权是公民的专有人格权,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
他人对肖像的使用应遵循与肖像权人的约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破坏了肖像权的专有性,具有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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