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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与教育:解读中国刑法中的双重功能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5-11-10 09:23:17

刑罚,作为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违法者所采取的强制处分措施。其目的在于对犯人进行严厉的惩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
刑罚的基本概念
刑罚的本质在于对犯罪人权益的限制和剥夺,旨在通过造成其痛苦来实施惩罚。刑罚的制定权专属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成文法形式进行,其他机构无此权力。刑罚的适用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据刑法规定进行,且仅适用于经法律认定的犯罪分子。
刑罚与其他制裁的区别
接下来,我们进一步探讨刑罚与行政制裁、民事制裁之间的区别。这些制裁在法律依据、适用机关、适用对象和严厉程度上各有不同。刑罚主要依据刑法,而行政制裁和民事制裁则分别依据其他法律,如民法和行政法。刑罚由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而民事处罚由民事审判庭处理,行政处罚则由行政机关执行。在严厉程度上,刑罚无疑是最为严厉的,它剥夺犯罪人的权益,甚至可能危及生命。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受到刑罚处罚的人可能面临一定期限甚至终身的职业或职务禁止。
刑罚权的种类
本质:刑罚,作为国家创制并以其名义适用与执行的严厉措施,其核心在于刑罚权。刑罚权即国家基于独立主权对犯罪人实施刑事制裁的权力,不仅彰显了国家权力,更体现了刑罚的公权属性。
制刑权的定义和作用
制刑权是刑罚权的核心,涉及刑罚制度的废止、修改和确立。从宏观角度分析,制刑权涵盖了废止权、修改权和确立权,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了制刑权的完整内涵,直接体现了国家权力机关对刑罚制度的决策和管理。
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
在刑罚创制之后,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亦在刑事法律活动的各个阶段中起着重要作用。求刑权为提出刑罚请求的权力,量刑权决定是否对被告人科以刑罚以及刑罚的种类,而行刑权则负责将判决付诸实施。
刑罚的双重功能
刑罚不仅具有惩罚性,同时也兼具教育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惩罚是刑罚的本质所在,刑罚主要通过剥夺犯罪人的某种利益或权利来实现其惩罚性。同时,它也体现在教育功能上,刑罚从道义上谴责犯罪分子,教育他人。
刑罚的特性与功能

此外,刑罚还具有多重特性与功能,如感化、威慑、补偿、安抚和鼓励功能。感化功能体现在教育性上,通过一系列政策与制度触动犯罪分子的内心。威慑功能在各个历史时期都受到重视,尽管其作用可能被夸大,但不能否认其客观存在。补偿功能体现在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安抚功能用以平息民愤、恢复社会心理秩序,鼓励功能则通过对守法的肯定来促进社会守法意识。这些功能使得刑罚对社会的广泛影响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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