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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出口贸易中信用证结算的风险防范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5-11-27 10:08:20

信用证结算作为国际贸易中应用最广泛的支付手段之一,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是比较安全的一种结算方式。但信用证也存在着一定风险,本文对出口贸易信用证结算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防范措施,以期更多的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加以规避,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
一.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是银行依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其属于银行信用,由银行承担第一位的付款责任。适用于信用证的国际惯例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由国际商会于1930年制定。
二.信用证的特点
一是独立原则。信用证基于买卖合同开立,但独立于买卖合同,属于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二是开证行对付款承担首要责任。即使开证人申请开证过后丧失支付能力,只要出口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就必须付款。三是信用证是一项单据业务。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也就是银行不问货物情况如何,银行决定是否向受益人付款的依据是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不符合信用证上的条款。四是实行严格一致原则,即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表面相符。
三.信用证结算出口方的风险
01.单证不符引起的拒绝付款风险
由于工作人员操作经验的欠缺以及对国际贸易结算相关规定的了解不够全面深入,容易在审查单据时出现错误,导致单据不符合信用证要求,继而导致开证行或议付行拒绝付款。
02.开证行、买方资信度低
引起的收汇风险
在信用证交易过程中,银行起到了中间桥梁作用,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银行开立信用证,继而审查卖方的单据和信用证条款是否保持一致,最终支付相关款项。开证行资信状况差、外汇资金不足会带来较大收汇风险。同样买方企业的企业性质、贸易经验,特别是资产负债情况、有无涉诉等情况,也极大影响着出口商能否顺利收汇。
03.信用证欺诈
一是买方开立假信用证。具体表现有买方伪造信用证、冒用银行名义开立信用证、串通资信状况不良的银行开立信用证。
二是“软条款”。买方申请开证时可能会规定限制性条款,导致出口商在交易中处于被动,进口商掌握着随时单方解除付款义务的主动权,给安全收汇带来风险。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国际贸易术语项下设置限制性条款
如FOB项下,不规定卖方的派船时间,使得买方可以按照己方意愿决定是否派船和派船时间,进而导致卖方无法主动完成交货,无法按时收汇。或在CFR、CIF项下,规定船公司、船名、装运期、目的港要取得开证申请人的同意,这样使得卖方在交货、收汇等方面受制于人。如果信用证中有此类条款,在履约过程中就会很难操作,付款的主动权完全由开证申请人及开证行掌握。
(2)对信用证设置生效条件
在信用证中规定待某项条件成就时信用证才生效。常见的有:规定进口方领到进口许可证时信用证才生效,或者货样由进口方确认后信用证生效,或货到付款等。此类条件变相地使信用证变成了可撤销信用证,由于开证行的责任处于不稳定状态,对出口商而言风险极大。
(3)设置“客检条款”
规定必须由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或人员签发检验证书。这种条款使卖方受到极大牵制,如果上述检验机构或人员故意不签发检验证书,若卖方贸然发货,银行就会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付款;如果卖方不发货,买方就会以货物质量瑕疵、不按时交付为由追究卖方违约责任。
(4)非单据条款
是指卖方只约定条件但对于证明该条件满足的单据却不作规定。根据《UCP600》规定,如果信用证规定了一项条件,但未规定用以表明该条件得到满足的单据,银行将视为未作规定并不予理会。
四.风险防范措施
1.针对单据不符的防范
银行不仅会对信用证的编号、发票号、金额、核销单号、汇款入账号、单据种类和份数等信息与信用证交单申请书进行审核比,对开证申请人、受益人、金额、溢短装条款、信用证有效期、单据、运输条款、保险等条款也会进行审核。信用证中一般包含受益人的名称、地址、到期日期、地点、要求条款、保证与声明等内容。对于提单而言,银行主要审核的要素有:背书、地名、货物描述、装运时间段、正副本、清洁提单等。如果信用证与单据出现不符点将给银行提供拒付的理由。单证不符主要出现在信用证开立和修改环节,制单审单需要高度认真仔细,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制单,银行应加强和企业的配合,协助企业审查单据。
2.针对开证行、进口商
资信状况差的防范
开证行资信状况是出口企业首要考虑的因素。出口企业应该在订立合同时对开证行进行限定,或者在开证之前对开证行进行调查,实在掌握不了,也可通过“福费廷”业务来转嫁风险。一般来说,国际性商业银行专业性强,重信誉,可以优先考虑作为开证行。另一方面出口商应谨慎选择贸易伙伴,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接触了解客户,尽可能多地了解交易对方资信状况,也可借助信保公司等专业机构调查对方的经营数据、履约情况、资产负债、银行授信、涉诉等情况。对买方资信状况没有把握时,可以要求对信用证进行保兑。在选择信用证类型时也尽量遵循能议付不转让、能即期不远期、能一次不分期。
3.针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

银行和出口商应慎重审核信用证,除审查真实性外,对于“软条款”要高度警惕。发现含有使己方陷入被动的“软条款”“陷阱条款”,应立即联系对方商量让开证行修改,并且坚持收到修改后的信用证后再发货。另一方面,合同作为基础也是非常重要的,在订立合同时就应当遵循平等、公正原则,谨慎合理地设立条款,坚决拒绝一些不公平不合理条款,如“履约押金、质保金、佣金和中介费等”,还可在合同里就对信用证的内容加以规定,防止后续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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