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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仲裁员如何确定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5-12-04 09:10:19

关于仲裁案件仲裁员的确定,主要遵循以下法律规定和程序:
一、仲裁员的选定方式
当事人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双方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为首席仲裁员。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独任审理,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二条,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仲裁员。
二、仲裁员的选择原则
专业知识:选择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仲裁员,能够更迅速准确地抓住争议的焦点,分清是非责任,提高仲裁效率和质量。
回避原则:当事人应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等,以确保仲裁的公正性。
时间限制:当事人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否则将视为放弃该项权利,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三、仲裁员的资格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综上所述,仲裁案件仲裁员的确定是一个严谨且遵循法定程序的过程,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并行使自己的权利,选择符合案件需求的仲裁员,以确保仲裁的公正、高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