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资讯 / NEWS INFORMATION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6-01-23 09:41: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是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买卖合同的重要司法解释,具体内容如下: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与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此条款明确了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法院如何依据其他证据认定买卖合同的成立。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这一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证据在买卖合同关系认定中的作用。
二、预约合同的效力与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虽未直接提及具体法条,但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整体逻辑推断),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明确了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及违约责任。
三、所有权与处分权的问题
依据相关法律原则(同样未直接提及具体法条,但基于买卖合同的基本原理),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原则保护了交易的安全与稳定,即使出卖人在缔约时无处分权,也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做出了特别规定,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取得、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要约邀请性质、定金的处理等,这些规定对于理解和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为买卖合同的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对于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