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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WS INFORMATION
最高院涉外案件管辖规定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6-07-10 09:00:20
最高院关于涉外案件管辖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以下是对相关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通常负责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但特殊领域(如知识产权、海事海商)需有特别规定或上级法院指定。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同时,专利纠纷、驰名商标认定案件通常也由中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对诉讼标的额巨大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行使一审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案件及认为应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拥有一审管辖权。
二、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履行地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运输合同纠纷由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实施地、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及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三、特殊规定
协议管辖:涉外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与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应诉管辖:被告对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法院有管辖权。
牵连管辖:与案件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具有管辖权,如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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