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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案技巧有哪些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4-06-11 16:17:40

一、立案、收案
作为律师在接受一个刑事案件的委托时,首先应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如涉嫌的罪名,案件进行的程度,办案机关,强制措施的种类等等!其次,应审查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即是否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是否具备委托资格(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规定。最后,应与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然后再可介入案件(费用)。
二、侦查阶段的办案技巧
1、联系办案机关,及时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上述工作虽说法律规定律师具备相关的权利,但实际行使时仍有很多的不便,侦查机关有明显的抵触情绪,拖延安排会见。在这一阶段,作为律师不可盲目行事,据理立争是应该的,但应注意方式方法,要不卑不亢,注意一点,应将律师事务所的公函,要求会见的函交付办案人员。第一表示我们律师已正式介入案件,知会侦查机关。第二是在发生办案机关推诿拖延时可有相关依据。如发生不予会见等情况,区分情况,如确有特殊情况,可等候办案机关通知,如属无理拒绝,则可在48小时后向其主管领导反映相关情况。
2、会见犯罪嫌疑人
除涉及国家机密案件,刑诉法规定律师可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罪名及案件事实。律师还可依法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为其代为申诉、控告、检 举相关事实。
法律咨询,主要是对罪名的解释,量刑的幅度,犯罪的构成等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不要忽视咨询,因为你面对的是特殊的咨询人,失去自由而且并不懂法,心理极端脆弱。因此,必须在会见前做好准备工作,如查阅法条,及相关解释,理论分析及学理解释,至少要使自己可以全面解答所有可能涉及的问题,特殊状况下,还可通过法律咨询帮助犯罪嫌疑人理清思路。
作为控告申诉,也不可忽视,如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除了办案人员,唯一可以见的就是律师,完全可以通过律师向有关部门揭发违法审讯事实。例,绍兴县废标案,律师会见中发现伤痕,引发刑讯逼供事实而翻案。
了解案情,大部分情况不允许,要有策略地尽量多了解案件情况,如向犯罪嫌疑人询问,向办案人员了解。(除非制止,你完全可以大胆地询问下去)
3、注意问题,或者说风险防范问题
①会见过程中切记不可带有诱导性发问或提示性语句,不要表达主观意向,不要教犯罪嫌疑人如何回答讯问,不要具体涉及案件的办案过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风险。
②保密工作,就案件情况,除涉嫌罪名,不可向家属或外界透露,因刑事案件的特性决定,不可影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③不得开展调查取证,因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具有调查权》(当事人家属往往有要求调查的请求,应予以拒绝)
三、审查起诉阶段
刑诉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自审查起诉书阶段开始,我们才真正是称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在这一阶段,律师享有的权利较之侦查阶段应当说有一定进步,可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在这一阶段,主要是为案件移送法院后工作做好准备工作。
1、查阅复制诉讼文书,主要指起诉意见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伤势鉴定,评估报告,物价鉴定等,通过这些资料基本了解案件的事实。
2、会见被告人,详细了解案件的事实,包括各种细节。这里涉及一个询问犯罪嫌疑人的方法问题。首先应让被告人完整陈述案件的事实。其次,应就案件有关有疑问事实补充询问被告人。例,故意伤害案件(案件不同,侧重点应有所不同)。案件起因,作案工具,旁证人,伤害部位。最后应询问有无法定或酌定从轻、从重情节,自首、立功、前科等等,通过会见应全面掌握被告人的完整状况,以便确定调查,辩护方向。
3、调查取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与案件有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4、注意问题
①会见被告人时应注意不要带家属一并会见。
②不要为被告人捎带信件,传递消息。
③不要将案件资料交予当事人家属。例,河南一律师,因传递材料复印件给家属而获罪。
四、法庭论辩技巧

法庭论辩是律师思想水平和各种才华技艺的集中体现。要求论点鲜明,证据充分,思路清晰,辩驳有力。要博学多才的知识,能言善辩的口才,随机应变的机智,还要通过音调的抑扬顿挫,音节的错落有致,语速的快慢变化来感染法官及听众,在英美法系国家,还可通过形体语方和面部表情达到法庭辩论的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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