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4-09-26 10:25:07
委托人之所以委托律师,从世俗的角度出发,是为了实现委托人自己认为合法或合理的诉讼请求,而非律师自己认为的诉讼目的,更不是为了社会进步或法治发展的目的。当然,这三个目的可能重合,但在三者出现矛盾甚至冲突的时候,在不存在特殊的法定情形之时,委托人自己的诉求具有绝对的优位作用。在这个过程当中,律师所要做的更多的是倾听、理解和说服,从而更好地实现委托人的诉求。如果过多地考虑社会进步、法治发展和自己的法律权利,无疑将会影响委托人的法益,进而损害委托人和律师之间的信任关系,最终损害律师整个法律职业人群体的信用操守,形成一个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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