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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以委托人利益为上位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4-09-26 10:25:07

问题的实质在于,律师是以委托人的法益为上位还是以正义为上位?由于律师具有知悉委托人有关情况的执业便利,此前《律师法》关于律师的保密义务规定为:“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修改后的《律师法》除此之外还特别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这样的规定实际是在告诉我们,除了个别特殊的情况之外,在绝大部分的情形中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负有保密义务,应当以委托人的法益为上位。
不可否认,强调律师独立性也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笔者更倾向于认为这种独立性是一种例外或补充,正如律师保密义务解除情形仅仅是作为一种例外———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这种独立和例外并非一种常态,仅仅而且只能是一种特例。

委托人之所以委托律师,从世俗的角度出发,是为了实现委托人自己认为合法或合理的诉讼请求,而非律师自己认为的诉讼目的,更不是为了社会进步或法治发展的目的。当然,这三个目的可能重合,但在三者出现矛盾甚至冲突的时候,在不存在特殊的法定情形之时,委托人自己的诉求具有绝对的优位作用。在这个过程当中,律师所要做的更多的是倾听、理解和说服,从而更好地实现委托人的诉求。如果过多地考虑社会进步、法治发展和自己的法律权利,无疑将会影响委托人的法益,进而损害委托人和律师之间的信任关系,最终损害律师整个法律职业人群体的信用操守,形成一个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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