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理海口 / ABOUT US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与分配规章制度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5-04-16 13:31: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北京安理(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财务管理,保障律师及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事务所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事务所全体专职律师、授薪律师、兼职律师、实习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 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税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2. 独立性原则:财务部门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干涉。

3. 效益性原则: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 公平性原则:分配制度兼顾按劳分配与公平正义,体现律师贡献差异。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四条 财务机构与人员

1. 事务所设立财务部门,配备专职会计(持会计从业资格证)、出纳各1名。

2. 会计职责:负责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编制、税务申报、会计档案管理等。

3. 出纳职责:负责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库存现金管理、票据保管等。

4. 不相容职务分离:出纳不得兼任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第五条 会计核算

1. 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2. 原始凭证须合法、真实、完整(如发票、收据、费用报销单等),经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主任审批后,方可入账。

3. 定期核对账目:每月核对库存现金与银行对账单;每季度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每年进行全面财产清查。

第六条 收入管理

1. 收入范围:包括律师费、咨询费、法律顾问费、办案费(代客户支付的差旅费、鉴定费等除外)、其他业务收入。

2. 收款规定

1)所有收入须通过事务所银行账户收取,禁止律师私收费用或截留收入。

2)收取费用时,须向客户开具正规发票,注明服务内容、金额、客户名称等信息。

第七条 成本费用管理

1. 成本费用分类

1)直接成本:与具体业务直接相关的费用,如办案差旅费、鉴定费、资料费、律师提成等。

2)间接成本:事务所运营成本,如房租、水电费、办公费、人员工资(行政人员)、社保费、税金等。

2. 费用报销流程

1)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附原始凭证(如发票、车票、住宿清单)。

2)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

3)财务部门审核:核对凭证合法性、金额准确性。

4)费用由主任审批。

第八条 资产负债管理

1. 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定义:单位价值≥2000元、使用年限≥1年的资产(如办公设备、房产、车辆)。

2)登记《固定资产台账》,注明资产名称、购置日期、原值、折旧方法(直线法)、使用部门等。

3)每年年末进行固定资产盘点,确保账实相符;计提折旧时,计入间接成本。

2. 流动资产管理

1)库存现金限额:不超过2000元,超过部分须存入银行。

2)银行存款:定期核对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处理未达账项。

3)应收账款:定期清理(每月一次),对逾期3个月以上的账款,须采取催收措施(如发律师函、起诉)。

3. 负债管理

1)及时清偿应付账款(如房租、水电费),避免逾期罚息。

2)禁止擅自对外借款或提供担保(须经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财务报告

1. 报告类型

1)月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每月10日前编制)。

2)季度报告:现金流量表、财务分析报告(每季度15日前编制)。

3)年度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计报告(每年3月31日前编制)。

2. 报告提交:月度/季度报告提交主任。

第三章 分配制度

第十条 分配原则

按劳分配:以律师的业务收入、办案数量为主要分配依据。

第十 分配方式

1. 专职律师:采用业务提成模式。

(1)业务提成:按业务收入的90%提取。

(2)提成发放:按月提(按当月业务收入的90%发放)。

2. 行政辅助人员:采用“固定工资+绩效奖金”模式,绩效奖金根据工作表现、事务所效益确定。

3. 事务所:业务收入的10%预留(办公场所租金、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办公用品费用、物业费、行政辅助人员的工资待遇、创收的0.5%预留“四项基金”等等)。

第十 分配流程

1. 预分配:每月08日前,财务部门根据律师上月业务收入,计算预提提成,发放给专职律师。

2. 年度汇算清缴

1)每年1月31日前,财务部门编制《年度分配方案》,包括可分配利润、各合伙人/律师的分配金额、扣除项目(如个人所得税、社保费)等。

2)《年度分配方案》提交主任审议。

3)审议通过后,财务部门在15日内发放分配款项(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保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 特殊情况处理

1. 律师离职

1)离职前已完成的业务,按正常提成比例发放;未完成的业务,由后续接手律师完成,提成按5:5分配(离职律师与接手律师)。

2)离职时,须结清所有费用(如预支的差旅费、借款),否则从提成中扣除。

2. 律师过错赔偿:律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如违规执业被处罚、丢失客户资料),须从其提成或分红中扣除赔偿金额(赔偿比例不超过损失的50%)。

3. 事务所亏损:由负责人承担,专职律师不承担亏损。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 内部监督

1. 财务部门自查:每月对会计核算、费用报销、资产负债管理等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提交主任。

2. 员工监督:员工有权对财务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如私收费用、伪造凭证)进行举报,事务所对举报者保密,并给予奖励(如举报金额的10%)。

第十 责任追究

1. 会计人员违规: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

2. 律师违规:私收费用、截留收入的,责令退还费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并报司法行政部门处罚。

3. 管理人员违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事务所损失的,须赔偿损失(赔偿金额不超过损失的30%);情节严重的,免去职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20251月1日起生效,原《财务管理与分配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 解释权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事务所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