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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理(海口)律师事务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6-02-01 14:51:05

第一条【目的】为防范和控制洗钱及恐怖融资风险,规范本所执业行为,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实习律师、行政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办理涉及客户资金、财产转移、公司设立、不动产交易、信托安排等可能被用于洗钱的法律业务中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本所坚持“风险为本、合规优先、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反洗钱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内部防控机制。

第四条【反洗钱工作领导】本所反洗钱工作领导,由主任担任组长兼合规负责人,负责统筹协调反洗钱工作。

第五条【职责分工】

· 合规负责人:组织制度落实、培训、风险评估、可疑交易初步审查及向主管部门报告;

· 业务承办律师: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保存业务资料、识别可疑情形并及时报告;

· 行政部门:配合资料归档、系统支持、记录保存等工作。

第六条【客户身份识别】在建立委托关系前,承办律师应核实客户身份:

· 自然人:查验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并留存复印件;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查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并了解实际控制人和受益所有人。

第七条【强化尽职调查】对高风险客户(如政治公众人物、来自高风险国家/地区的客户、现金交易频繁者等),应采取强化尽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 获取高级管理层审批;

· 加强交易背景审查;

· 提高监控频率。

第八条【持续尽职调查】在委托关系存续期间,应对客户信息进行动态更新,发现异常应及时重新识别。

第九条【可疑交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 客户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

· 交易无合理商业目的或明显偏离正常业务模式;

· 资金来源不明或与客户身份、收入明显不符;

· 涉及高风险国家/地区或受制裁主体。

第十条【内部报告流程】承办律师发现可疑情形,应立即填写《可疑交易内部报告表》,提交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必要时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或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第十一条【保存内容】包括客户身份资料、委托协议、交易记录、尽职调查文件、内部报告及处理意见等。

第十二条【保存期限】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第十三条【培训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反洗钱专题培训,确保全体人员了解洗钱风险、识别方法及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内部检查】合规负责人每半年对反洗钱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报告。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对未履行反洗钱义务、隐瞒可疑交易、泄露反洗钱信息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扣减绩效、暂停执业或解除聘用等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解释权】本制度由本所主任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生效日期】本制度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