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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之证据辩护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5-11-28 09:28:06

证据辩护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证据辩护在于挑战证据的证明力。主要有三个切入点:
1.来源不明的物证、书证不能作为证据; 2.被告人庭前作有罪供述,庭审翻供的证据;
3.证人多次改变证言,证言之间相互矛盾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论证的证人证言;
其次,律师围绕整个案件的证明体系,推导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要求法院直接宣告没有达到法定证据标准宣告被告人无罪。
证据辩护分为两种:
1.单个证据辩护,主要针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角度展开辩护
2.证据辩护包括综合所有证据判断是否达到证明标准的辩护,称之为司法证明的辩护。这种辩护可从证明对象、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的分配及对推定的适用等若干角度加以展开。
证据辩护涉及到两个基本概念:一为证据能力即一个证据能够充当定案根据的法律资格和条件,它往往是一个法律问题。
二为证明力又被称为证据价值或证据作用,指一个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证据能力是证明力的前提,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应一律被排除法庭之外。证据具有证明能力后,要掌握其是否具有证明力可从真实可靠性与相关性两个角度进行把握。
证据能力的是否符合法定条件须从三个方面来审查:
第一,取证的主体是否合法;
第二,取证的手段和过程是否合法;
第三,证据在法庭上出示的形式是否合法。
证明力的判断要从两个角度判断:
一是真实性,所有的证据都由两部分构成:证据载体及其包含的信息。证据的真实性是由证据载体的真实性和证据信息的真实性组合而成。

二是关联性,指一个证据所记载的信息和事实与案件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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